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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到法院调研报告5篇

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份调研报告,对于调研报告,每个人一定要依据任务的需求,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调研计划,以下是360好工作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法院到法院调研报告5篇,供大家参考。

法院到法院调研报告5篇

法院到法院调研报告篇1

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目前,xx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由于案件质量评查为事后监督,很多问题必须到案件审结后进入评查阶段才能发现,才能弥补,有些工作显得被动。如何将审判监督工作前移,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是目前面临的一个难点问题。

2、由于力量薄弱、水平经验等原因,评查工作不够细致深入,甚至深层次问题发现不了。

3、对评查结果的反馈运用效果不佳,解决了老问题,新问题又源源不断产生。一些细节性问题反复出现,屡改不止。

4、审判监督与审判管理职能交叉,职责权限不够明确,导致相应工作开展得不够细化深入。

1、对交付执行节点理解不一致,可能导致推诿扯皮现象。公安及检察院对交付执行节点的理解与法院对交付执行节点的理解存在分歧。

2、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办理条件的审查认定标准法律规定不明确,比如说严重疾病应当提交哪些材料,哺乳期妇女应该提交何种证明材料,法律无明确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考察方面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首次保外就医的委托鉴定,罪犯羁押在看守所的由看守所委托鉴定,罪犯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委托鉴定。如果未羁押但应收监执行判决时就需要办理保外就医的,是由罪犯自己去做鉴定,还是由相关部门介入,法律也无明确规定。如果罪犯自己去申请鉴定,难免存在不妥当之处,如果需要法院介入又该如何操作?

另外,保外就医的鉴定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需要续保的必须重新鉴定。但对重新鉴定的申请人法律也无明确规定,一年到期后,是原释放单位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去做鉴定,还是罪犯自己申请鉴定机构鉴定,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

3、对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后符合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一些相关问题,法律并无规定,具体实践中多有不确定和不易操作之处。

4、对刑期较长的'罪犯,在决定监外执行后长期不宜收监这种情况,应否在每年期满后办理续期手续的问题,法律无明确规定。而实际执行当中执行机关并不续期,以致托管漏管现象严重。

5、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收监,但收监应采用何种程序或是何时收监才算及时,法律规定也不明确。对人民法院决定监外执行的,当发现具有应当收监的情形,因为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执行过程法院并不介入,如收监是否还存在一个公安机关提请或通知法院然后由法院决定的过程?现行规定灵活性和可操作性都不强。

6、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文书的送达,法律规定也不够明确细致(xx案)。《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较简陋,也未规定应向公安机关送达文书。应该送达哪些材料,送达给哪些机关,保证人应否送达,送达是否有时限要求等法律规定均不明确。实际操作中可能因为上述原因导致工作衔接不及时、罪犯脱管失控等现象。

7、暂予监外执行执行监管不到位。由于监管职责权限不够明确,或者说有的虽然明确但落实不到位,常常导致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名为罪犯,实则如刑满释放一样,无任何约束。以致出现应当收监而未能及时收监,应当延期而未能及时延期等情况,有的罪犯又开始、吸毒,甚至重新犯罪,xx案即属于该种情况。

与原审相比,再审案件往往矛盾更深、审理难度更大,办案法官压力也会更大。因为部分案件当事人对再审程序存在着误解,认为既然启动了再审程序就说明原裁判确有错误,法院应当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改变原裁判。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当事人往往都比较固执己见,民事案件当事人通常直接就不愿意调解。而刑事案件即使判决了也需要做大量的判后答疑或是疏导工作,审理起来比较辛苦。

1、对基层法院办理案件的再审或发回重审,建议加强与基层法院相关办案人员的沟通交流。比如在发回重审之前与基层法院的案件承办人员交换意见,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合理作出判定。因为有些情况卷面无法全面准确反映出来,部分案子基层法院审结后当事人上诉,中院审理后发回重审然后又上诉;或者案件生效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中院再审后发回重审,基层法院审完当事人又上诉。这类案子的办案周期通常都比较长,从受理到审结往往需要好几年时间,然后矛盾越来越激化,最终案件办理完毕社会效果都不会很好。

2、对有争议的问题,比如暂予监外执行交付节点的理解,建议至少在州内统一标准,以便于基层法院顺畅操作。对患有严重疾病的鉴定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认定,能否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权限;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监管,也应当进一步明确权责,做好暂予监外执行的后续工作。对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危害后果如脱管漏管或是再次犯罪的,要明确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3、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希望中院对审判监督等工作中一些好的经验做法总结归纳后在全州范围内进行推广,为基层法院提供有益借鉴或参考,同时对基层法院工作多给予指导帮助。

法院到法院调研报告篇2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和区委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我院队伍建设,不断增强政法队伍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提高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一)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坚持把坚定的理想信念作为法院队伍的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持续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教育引导法院干警进一步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法院领域意识形态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引导,坚决抵制西方错误法治观点侵蚀,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法院工作沿着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坚强党史国史、革命传统和形势政策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法院干警把坚定理想信念与脚踏实地工作结合起来,不忘初心、继续前进,矢志不渝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院事业奋斗。

(二)铸就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法院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自觉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听党指挥,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重庆市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八严禁,决不允许公开发表与党中央决定不一致的言论,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切实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以实际行动捍卫党的领导、捍卫社会主义政权、捍卫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法院干警要敢于担当、积极作为,面对重大政治考验必须旗帜鲜明、敢于亮剑,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捍卫者;面对违反党性原则的行为必须敢于拒绝、坚决抵制,做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守护者;面对歪风邪气必须挺身而出、坚决斗争,做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引领者;面对诱惑干扰必须挺直脊梁、公正司法,做社会主义法治维护者;面对体制机制难题必须勇于改革、敢于创新,做改革的促进派和实干家。完善政治轮训制度,组织法院干警学习贯彻党中央和市委、区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统一思想行动,打牢高举旗帜、忠诚使命的思想基础。建立政治督察制度,定期对法院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市委、区委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确保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落到实处。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各部门的重要工作、重要活动、重大案件,要及时向同级党委及其党委政法委报告。

(三)培育和践行法院职业精神。坚持教育熏陶、模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结合,深化以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法院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进一步培育法院职业精神。法院干警要当好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准则、职业行为规范,加强职业伦理、职业操守教育,完善职业道德评价机制,使法院干警养成崇尚法治、恪守良知、理性公允的职业品格。认真落实各级政法职业荣誉制度,完善树立先进典型、表彰优秀法院干警常态化机制,管饭开展尊崇职业荣誉教育,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按照中央安排认真执行荣誉退休制度,增强法院干警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实施法院文化工程,结合实际打造法院特色文化项目,建设传承红色基因、体现时代精神、彰显正义正气的法院文化,为法院事业发展注入精神动力。

(四)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坚持政治工作部门与业务部门齐抓共管,推动思想政治工作向办案一线延伸,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建立法院干警思想动态和心理状况定期分析机制,健全组织生活、谈心谈话等制度,积极开展个性化思想教育,深入细致做好法院干警特别是青年干警的思想引导、情绪疏导工作,统筹解决思想问题与实际问题。加强法院机关党的群团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重大改革政策的解疑释惑、宣传解读。强化互联网思维、新媒体意识,建设智慧政工,把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作为思想政治工作新载体,构建以网络为平台的思想政治工作新格局,推广案例式、互动式教育模式,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现代化水平。

二、加强履职能力建设

(一)强化能力和业绩导向。聚焦法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层分类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岗位素质能力基本标准。健全司法业绩档案,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法院干警绩效考评体系,在职务晋升、薪酬待遇、荣誉激励等方面全面体现能力和业绩导向。建立法官入额人员动态调整、不称职退出机制,加快建立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选任用人机制。探索实行资深优秀法院干警延迟退休、志愿服务制度。

(二)大力提升履职能力。提高司法专业能力。引导法院干警坚定法治信仰,加强法律逻辑训练和法治实践锻炼,自觉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把专业化建设同国情、市情和区情结合起来,同司法为民结合起来,善于从法律视角和社会视角通盘考虑法理、事理、情理,既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又注重运用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提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健全与专业化要求相适应的司法标准体系。持续开展司法规范化建设,不断解决影响司法公信力的突出问题,健全案件评查剖析研讨常态化机制,广泛开展精品示范案件评选,健全司法公信力评价制度,注重质效、追求公平成为法院干警价值取向。以专业化管理提升专业化水平。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强化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及时了解群众对司法的需求和呼声,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健全以案释法制度,试行司法办案、释法析理、疏导情绪同步工作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办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调解等办法处理问题、化解矛盾,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加强法院干警基层磨砺,鼓励法院干警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集中的岗位锻炼成长,不断提高服务群众能力。提高科技运用能力。牢固树立科技要警力、要核心战斗力的理念,全面实施科技强警战略,造就一大批精业务、熟法律、懂科技的复合型人才,建设紧跟信息化发展趋势、掌握先进信息技术的新型法院队伍。加强移动化办公、可视化管理、数据化分析等信息化系统研发应用,推动法院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建设数据化、智慧型法院机关。实施司法服务模式创新变革计划,促进科技人才、信息技术与法院业务深度融合,推进司法工作的流程科学再造。坚持以信息支撑决策指挥、引领实战实务,建设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法院数据管理平台,为法院干警司法办案提供强大智力支持和信息支撑。鼓励法院干警密切跟踪现代科技发展前沿,创造性运用现代科技最新成果破解法院工作难题。提高社会沟通能力。树立主动宣传、立体传播理念,以主动坦诚的姿态同社会沟通、开放包容的形态面对媒体,统筹法院资源和社会资源,建立全员参与的舆情引导格局,凝聚壮大法院工作正能量。建立新闻发言人、官方微博微信网站发布权威信息制度,完善法院宣传舆论引导工作机制,实现舆论监督与法院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良性互动。严格落实重大敏感案事件依法处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工作机制,建设反映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舆情应对处理系统。加强研究并遵循现代新闻传播规律,建好、用好、管好法院媒体和法院干警自媒体,提升互联网时代法院干警的媒介素养和社会沟通能力。

(三)增强教育培训实效。建立完善符合法院干警职业特点的教育培训制度,提高教育培训管科学化水平。聚焦战斗力标准,构建教、学、练战一体化教育培训机制,实施精准化培训、专业化训练,广泛开展轮值轮训、实岗练兵、技能比武活动,推动干警多岗位、跨部门实践锻炼,提高实战本领。以能力为引领、需求为导向,推进分级分类分层培训,构筑终身教育体系,使法院干警知识结构、专业素养与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继续推行青年法官导师制度,建立岗位业务咨询顾问制度,助推青年干警快速成长。建立网络+培训机制,分层次按需求培训,促进广大干警随时随地随案学习。充分利用各级培训机构和市内高等院校优质培训资源,建立共建公用培训基地。健全教育培训考核机制,把教育培训情况作为法院干警考核评优、任职晋升的依据。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统一招录、分类招录、特殊招录工作,把好法院干警入口关,让高素质人才进入法院队伍。积极配合开展法官遴选、选任、选拔工作。严格执行新录用法院干警在基层最低服务年限制度。大力引进和培养网络安全、知识产权、金融证券、涉外法律、信息通信、心理咨询、双语司法等各类急需人才。建立适应法院工作专业化要求的人事制度,畅通专门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努力造就更多精通理论、熟悉实务的法院人才。

三、加强纪律作风建设

(一)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坚决贯彻执行党章党规和上级各项纪律条令。严格执行岗位职权利益回避制度,严禁法院干警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禁止法院干警家属插手、经营与法院干警职务行为相关联的特种行业和场所。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教育法院干警不断净化自己,切实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底线。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纪律规矩经常性教育,健全廉政谈话、廉政党课制度,引导法院干警养成纪律自觉,切实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对违纪行为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二)持续深化作风建设。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七条实施意见要求,严守重庆市党员干部生活作风十二不准,持之以恒抓好法院队伍作风建设。以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为重点,建立作风状况经常性分析研判机制、群众反映问题及时核查机制,形成正风肃纪长效机制。坚持思想教育、制度约束、及时查处相结合,持续整治特权思想、衙门作风等顽疾,综合治理失职渎职行为,着力解决诉讼难执行难、司法不公、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按等司法问题。完善便民利民为民措施,加强诉讼服务中心等窗口建设,健全完善法院部门、法院领导干部及干警联系群众制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完善权力约束监督机制。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有效的监督机制、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分类制定法院干警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明确各类办案组织、办案人员责任权限,构建权责清晰的司法责任体系。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通过健全类案指引、案件质量评估、司法业绩考核、错案责任倒查等制度机制,推动全员全程案件质量效率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约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式,建设集实时监督、动态管理、风险提示于一体的司法流程数据管理系统,实现司法权运行信息化、司法办案全过程记录留痕。编制司法公开目录,完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健全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制度,构建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完善司法责任追究机制,落实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机制,严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四)坚决惩治司法腐败。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司法腐败。建立集网络、电话、心寒、上访等于一体的法院干警违纪违法举报投诉平台,健全违纪违法线索受理、调查、反馈、追责机制,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坚决查处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以案谋私等行为。坚决清除充当黄赌毒、黑恶势力等保护伞的害群之马。坚持一案双查,坚持违纪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制度,建立反面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和警示教育机制,营造全面从严治警的浓厚氛围。

四、全力提升队伍建设

一是全面加强党建工作,以党建带队建。以党建工作引领队伍建设和各项工作开展。建立完善党组织、党支部学习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常态化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落实中心组学习制度。开展支部主题党日三会一课活动,增强支部凝聚力和战斗力。近年来南岸法院多次被区委表彰为先进基层党组织。

二是实施人才强院工程,提高队伍素能。实施青年法官导师制度,帮助青年法官养成职业良知、提高审判技能。扎实推行一线磨砺计划,多岗位、全方位培养锻炼青年法官的综合能力,促进青年干警成长。加强与法学院校优质教育资源的合作,坚持每年组织开展专家审判实务讲坛、岗位练兵等素能培训。通过注重法官内涵式发展,我院涌现出一批国家及省部级优秀法官典型。2016年刑庭庭长刘宏伟被最高法院表彰为全国优秀法官,执行局副局长彭峰被重庆市人民政府授予重庆市人民好公仆称号,立案庭庭长王英被市委市政府评为全市信访工作先进个人。

三是一手抓审判,一手抓调研。加大调研工作力度,坚持审判调研两条腿走路,既注重实际司法个案的矛盾化解,也注重从实际司法个案中总结司法经验、提炼司法规律,为立法提供范例和参考。近年来,我院在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荣获全国法院学术研讨会论文二等奖4篇、三等奖1篇、优秀奖6篇。

四是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增强凝聚力。大力培育实、公、新、廉的南岸法院精神,注重对干警的人文关怀和精神层面的激励。编印《南岸审判经纬》、《南岸审判时讯》两套刊物,定期开展法官沙龙研讨活动,组织演讲比赛、读书调研活动,培养高尚人文情怀和职业道德操守,提升干警文化修养,培育高素质法官队伍。

五是强调司法廉洁教育。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执行任职回避等规定,实施廉政监察员制度,实现对审判执行活动的全方位监督。组建法官家属后盾促廉平台,开展重要职务及重要岗位的法官家属温馨提示行动,组织干警定期参观廉政警示教育基地。软化教育,硬化监督,连续五年保持廉政零违纪。

法院到法院调研报告篇3

近年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频繁发生当事人在案件审判执行期间以各种方式扰乱法庭秩序或者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事件,对法院正常审判工作和司法权威造成了严重影响和破坏,对法官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伤害和威胁。为进一步调查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的基本情况,广州市法官协会成立专题课题组,采取法官座谈、资料收集、统计分析等形式开展调研,以广州市中院近年来发生的法官人身安全受侵害的情况为视角,分析特点,剖析原因,研究对策,以求维护法院正常秩序、维护法官人格尊严和维护国家法律权威。

一、广州中院法官人身权利保障的基本情况

作为纠纷解决机构,人民法院处于调处社会矛盾的中心。法官作为纠纷的裁判者,承担着定分止争的神圣职责,同时也处在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面临着利益对抗和矛盾激化的各种风险。近年来,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利益调整的加快,以及法律调整范围的进一步拓宽,人民法院需要调处的矛盾纠纷更加复杂,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的任务更加繁重,法官所面临的职业风险也日益凸显,法官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履行职务遭遇抗拒等事情时有发生。

广州是全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比较协调,社会文明程度较高,司法环境相对较好,法官人身安全及职业保障总体情况较好。但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依法办案过程中被暴力抗法甚至人身受到损害的情况仍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xx年以来,广州市中院共发生28起暴力抗法或法官受伤害事件,出现当事人在案件审理期间以各种方式扰乱法庭及审判工作秩序,捏造事实诬蔑经办法官,以投诉上访、静坐示威、自伤自杀威胁法官,甚至威胁杀死法官及法官家属以求诉求得到满足或发泄对抗情绪的暴力现象,严重挫伤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严重损害了法官的人格尊严,严重威胁了法官的人身安全,严重破坏了法庭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工作,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

二、损害法官人身权利事件的基本特点

结合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或损害法官人身权利事件分析,这些事件具有以下特点:

1.暴力抗法多发生在执行过程中,但人身伤害可能发生在任何阶段。在前述28起暴力抗法或伤害事件中,有19起发生于执行阶段,约占68%。而伤害或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事件则可能发生在案件的文书送达阶段、调解阶段、庭审阶段或宣判阶段以及申诉信访的任何阶段。有的直接实施伤害行为,有的进行人身谩骂和侮辱,有的则是以实施伤害行为或自杀行为对法官进行威胁。有的伤害行为直接针对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有的伤害行为则在主观上针对对方当事人、客观上波及法官人身安全。

xx年6月15日,在花都法院炭步法庭发生一宗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汤××向对方当事人张××倒淋酸性不明液体导致张××受伤并殃及法官事件。法庭在立案前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发生争执,法官劝一方当事人汤××先行离开。待立案手续即将办妥时,汤××从外面闯进立案室,把一小矿泉水瓶的不明液体从张××头部淋下,张××头部、颈背部、眼睛和面部均被灼伤,法官邓某脸部左下部也被溅洒的不明液体灼伤。

2.此类事件多涉及矛盾易激化的群体性案件或当事人偏激的个人纠纷。根据调查,以下几种案件最容易出现抗法的情况:一是涉及群体性利益的案件,较常见的就是工人工资纠纷案或是涉及到工人工资及生活安顿的案件。二是外地执行案件,包括到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和协助外地法院在本地执行的案件。三是强制搬迁及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xx年广州市中院审理张××与广州某实业发展总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中,张××多次到中院信访、打电话、寄书函给合议庭以及民一庭的领导,言语偏激,声称如果败诉将出几条人命。此事给经办法官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严重挫伤经办法官的工作积极性。

xx年广州市中院审理黄强离婚纠纷一案时,黄×在法庭上撞墙撞桌以自伤威胁法官。一审时,黄×已经有如果法院判离婚就自杀等过激言语及行为,广州白云区政法委曾组织相关部门采取预防措施,白云区法院也为此专门向市中院书面反映此情况。二审庭询时,2名法警值庭也无法阻止黄×的自伤行为,临时增至6名法警才控制局面,庭询才得以正常进行。庭后,黄×又多次电话骚扰经办法官,多次扬言如判其离婚就杀人。

3.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暴力行为及其他高度危险行为。对审判人员的人身安全产生危害的主要是暴力行为,主要表现为撕扯、殴打、围攻。也有言语的暴力和人身攻击,如大声谩骂、侮辱、毁谤等。近年来还出现了泼硫酸、扬言自杀、爆炸、放火等高度危险行为的趋势。

xx年广州中院在审理莫××与王××解除同居关系案件过程中,上诉人莫××情绪非常激动,曾多次冲进院长办公室找院长反映情况。该案宣判时,莫××把调解室的门关上,不让经办法官离开,庭领导到场作解释工作,莫××仍大吵大闹五个多小时。后该案经审监庭复查后,驳回莫×的申诉。莫××在当事人报到处死死抓住经办法官双手不放,把法官的双手勒出淤痕,扬言要死给法官看,要法官替她养女儿。领导多次接访后,莫××仍不死心,曾带领其他案件的当事人冲进法官电梯,并对保安大打出手,保安将其拖出法院后,莫××又坐在大门口哭闹,扬言要搞得经办人受到刑事处分才罢休。此次事件持续了近3个月,给经办法官的工作、日常生活带来极大困扰,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xx年广州中院审理朱××与籍×离婚、名誉侵权两案时,上诉人朱××均大闹法庭。在离婚纠纷一案庭询前,朱××与籍×的弟弟在法庭外打架。两案一二审诉讼期间,朱××给各级人大、党政主要领导人寄发投诉信件,扬言要告所有经办法官,连中院监察室的同志也成为其投诉对象。二审诉讼期间朱××先后三次查阅并复制卷宗,第三次阅卷时私自在卷宗材料上添加文,书记员发现后及时予以制止,朱××居然动手打书记员,幸好阅卷室其他工作人员拦阻,才没有发生伤亡事件。另外,朱××还调查了一二审经办法官的一些个人资料,例如调查了一审经办法官调入法院的时间、其丈夫的工作性质、上下班使用的交通工具,还调查二审法官亲属的工作单位,威胁说要炸死法官全家。

xx年6月15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广州市某局与被执行人潘××房屋拆迁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发生了被执行人泼硫酸、喷不明气体、以斧头等工具进行暴力抗法等行为,有1名干警因吸入大量不明气体,身体出现不适,被送医院治疗。另有5名干警被淋到硫酸导致不同程度的皮肤灼伤,7名干警身体被擦伤、刮伤。后在被执行人家中发现煤气4罐、不明液体1瓶及硫酸、斧头、锤子等危险物品。

4.暴力抗法多为群体行为。暴力抗法事件中,抗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当事人或案外人聚众辱骂、殴打、围攻法院工作人员。暴力行为往往具有突发性,过程短,速度快,势头猛。参与暴力抗法的除案件直接当事人外,还包括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人或当事人的亲属朋友,甚至不明真相的群众或被专门组织起来的人员。如在执行案件中,实施暴力抗法的主体除直接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外,往往还有与被执行人或执行标的有一定利害关系的案外人,也有与案件无关的不明真相起哄的人参与围攻法院工作人员。

xx年8月29日,从化法院干警前往英德市依法执行英德市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遭遇一大群来历不明人员围攻和袭击,致9名法警受伤。

5.暴力抗法和人身伤害事件加大了法官职业危险和压力、损害司法权威并增加了社会资源的耗费。暴力抗法和伤害事件严重侵犯法官尊严和人身安全,加大了法官职业危险和心理压力。严重阻碍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法律权威、法院形象受到严重损害和挑战。对于暴力抗法行为和伤害突发事件,法院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时间进行处理。对于扰乱法院办公秩序或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事件的处理,有时需动用法院多个部门的力量,甚至其他政府机关的力量,这加大了法院的工作负担,耗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而对于当事人具有偏激倾向、可能抗拒执行的案件,法院也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进行执行。

xx年广州中院审理何××诉从化市人民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上诉人何××在一审诉讼前和二审审理期间多次到政府各部门上访,并扬言要采取杀人、爆炸等过激行为,甚至三次到北京上访,妄图在天安门跳楼,被当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广州市政府部门数次接其返回广州,仅交通费就达十几万元。院庭领导多次开会研究解决方案,经办人专门到当地(从化市)政法委、卫生局、镇政府等进行沟通协调,并先后五次开庭进行调查和调解。

三、法官人身安全受伤害的原因分析

(一)部分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

近年来,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但个别人的法律知识仍有待提高。部分群众对现代司法理念缺乏必要了解,导致其与社会发展对司法的要求产生了明显矛盾。一些当事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缺乏,法治观念淡薄,往往以自身利益得失来理解法律。在法院进行诉讼指导和风险告知的情况下,仍然对审判工作特殊性缺乏必要的认识。有些当事人因权利意识缺乏,不能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利,或不能及时保全和提供证据,致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法院支持,却认为是法院错误裁判。有的当事人败诉后对法官产生怨恨情绪,容易做出偏激行为。也有的当事人对案件本身并没有异议,但缺乏诚信意识,漠视法律权威,无视法律规定,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履行法定义务。当法官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劝说其遵守法律有关规定时,他们认为法官有意损害其利益,偏袒对方,从而酿成围攻、袭警的恶性事件。

(二)法院内部存在认识偏差问题

在个别法院、个别审判执行部门,暴力抗法和损害法官人身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源在于法院内部对此问题重视不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一方面,部分院庭领导对损害法官人身权利和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危害性和破坏性认识不足,缺乏高度重视,总是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法院内部对法官遭受当事人伤害时如何处理,缺乏相应的应急机制和处置措施。另一方面,在当事人与法官缠闹时,法官多数是采取消极躲避和息事宁人的方式,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委曲求全,不敢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去制裁违法当事人。部分法官还存在防范意识不强和应变能力不高的情况,发生问题没有及时报告和积极应对。加上个别法院、个别部门不愿意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去处理违法当事人。极少数当事人摸透了这一现象,辱骂、殴打甚至加害法官时有恃无恐,无所忌惮。

(三)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

当事人违法行为主要是暴力抗法、损害法官人身权利、扰乱法庭秩序等行为。从我市法院发生扰乱法庭秩序、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等事件来看,与法院对此类行为查处不力不无关系,法院几乎没有对违法当事人采取过强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和违法行为。例如前面所述的当事人朱威胁经办法官人身安全的偏激行为,法院对其没有依法采取制裁措施,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四)法官开展息诉服判工作难度日益加大

近年来,广州市中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连续几年呈递增态势。在审判人员基本不变的情况下,人均结案数量不断增加,法官没有足够的时间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在案多人少的巨大压力下,法官对于调解工作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法官通常一天至少要安排开庭审理3-5个案件,时间非常紧凑,庭审之间间隔较短。法官客观上除了进行基本的事实调查和法庭辩论外,没有时间对当事人做劝解和调解工作。因而使当事人之间积蓄的矛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容易导致当事人情绪激动,矛盾激化,更容易以种种方式向法官发泄不满。

(五)少数法官自身素质不高和驾驭庭审能力不强

近年来,法院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和文明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但在法官遭受谩骂、围攻等众多事件中,也不可否认其中一些事件的发生与个别法官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不无关系。有些法官在庭审过程中驾驭庭审能力不强,未能有效控制法庭秩序,没有及时对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加以制止和处罚。部分法官庭审前没有宣布法庭纪律,着装不规范,缺少法言法语,未能营造出法庭的严肃性与威严性。有些法官不注重加强自身修养,自律不足,在工作中对当事人不够耐心,甚至态度粗暴,因而引发当事人不满。极少数法官政治业务素质不高,不能做到公正司法、文明执法,对待当事人生、横、冷、推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的法官接受当事人请吃送礼,索贿收贿,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直接影响了法院的形象,损害了法院的威信。

(六)法庭安保措施相对落后

目前,在广州市中院多数法庭都没有安装录音录像及必要的通讯装置,加上民事案件开庭不配备法警,在开庭过程中一旦出现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辱骂法官或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情形,往往不能及时有效地给予制止和对当事人处以必要的制裁。庭审后,审判人员或书记员要求当事人阅看笔录和签名,此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也往往无人可以及时相助。法官和当事人发生争议,也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

(七)法院的警力存在不足

长期以来,法院一直存在警力不足的问题。尤其是近几年来,随着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大幅增长,警力不足的问题尤为突出。无法为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配备值庭法警,法庭安保工作缺乏有力保障。目前,除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的审理执行,一般就是一审一书,一旦发生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或暴力抗法行为,审判人员就显得势单力薄,很难控制局面。而发生抗法行为后,往往需要临时组织或抽调法警前去增援,有时还要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才能制止平息违法行为。

四、解决法官人身受伤害的建议和对策

针对法官人身受伤害的原因分析,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我们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和对策。

(一)改善法庭安全装备,增强预防暴力抗法的能力

当事人大闹法庭、辱骂或威胁法官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受制裁的当事人寥寥无几。主要原因在于此类情况属于突发事件,取证有难度。目前,广州市中院法庭录音录像等设备使用多年,功能落后,部分法庭只能录像不能录音,严重影响了庭审安全。因此,法官建议在全部法庭包括调解室、立案信访窗口安装录音录像设备、通讯联络设备、报警系统并经常维护,保证设备能正常运转,发挥效能。建议给法官配备录音设备,如录音电话、录音笔、mp3等设备。

(二)增加警力,强化司法警察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值庭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所实施的职务行为。第三条规定,值庭的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建议在开庭审理民事及行政案件时实行法警值庭或法警巡逻制度,如现有警力无法做到每个法庭配备一名法警时,应考虑安排2名法警在法庭楼层巡回值勤,或者实行重点保护制度,由审判部门把容易激化的案件报告给司法警察部门,庭审时请司法警察值庭,防备出现紧急情况,确保审判人员和其他到庭人员的安全。当事人因情绪激化,发生自杀和攻击法官的行为都应当得到司法警察的当场及时制止。

(三)加强安全保卫措施

一是健全安检设施。安检措施不仅在庭审区域需要设置,进入办公区域也需适当设置,预防伤害法官的事件发生。二是明确法警的内保职责。法警支队建立法警巡逻、巡查制度,定时在审判区和办公区巡逻和巡查。三是加强门卫管理,对从审判区域进入办公区域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在一些通道上增加设施或人力堵塞漏洞,例如十四楼通往十五层以上的楼梯口,各层法庭通往法官电梯的大门应当经常关闭或有人守卫,防止当事人进入法官办公区域。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发现陌生人应当及时盘查,发现属于不能进入办公区域的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法警支队保卫科处理。

(四)加大惩处力度,树立司法权威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于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法官应当及时制止、训诫、指挥值庭法警强行带出法庭。如仍继续扰乱法庭秩序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者,经院长批准后坚决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对于因哄闹、冲击法院、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法官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6条的规定,指挥值庭法警执行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一是法院在立案时应印发相关的告知事项,告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合法的途径对法官行使监督、申诉、控告的权利,对判决或裁定有异议时,可以向信访和监察部门反映,也可以通过再审的法定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或者开庭前向当事人告知法庭纪律,进一步强调遵守法庭纪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法院要注意通过媒体进行法制宣传,以案说法,以案明法,使公民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律素质,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维护司法的良好氛围。三是对发生暴力抗法、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事件,尤其是法院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情况,法院应当及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报道,达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六)努力提高法官自身素质

法官的司法不廉洁、不公正,会引起百姓对法官的蔑视,对法治信仰的动摇。因此,法官加强自律,显得尤为重要。法官应严格要求自己,加强自身修养,自觉地以法官职业道德约束自我,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依法办案,文明执法,树立良好司法形象,坚决杜绝因工作态度、工作方式或工作不慎等自身原因,激化矛盾,诱发突发事件的发生。同时,法官还应注意业外交往,自觉约束业外行为。

(七)加强诉讼调解和判后答疑工作

一是加强诉讼调解工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加,改革中所产生的新问题、新矛盾日益尖锐,民事案件的调解难度也不断增加,对人民法院调解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因此,法官要坚持调解原则,提高调解能力和技巧,加大调解力度,能调解的案件应尽量调解结案,减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妥善化解纠纷矛盾。二是加强判后答疑工作。判后答疑工作既是法院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制度创新,对于消除当事人疑虑、增强法官责任心、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判后答疑要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全面阐明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裁判,达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目的。

(八)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风险综合分析机制

首先,要建立两级法院沟通协调机制。对于暴力抗法事件的预防和处理,牵涉到社会的各个方面,需要多个部门特别是两级法院的联合和协调。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经发生的暴力抗法信息进行广泛收集和整理,加强两级法院的交流和通报,及早制订出应对各种暴力抗法的预案,有效地平息抗法事件。其次,要建立风险综合分析机制。在法官提出其人身安全遭受威胁时,启动风险综合分析机制,为相应保护方案的启动与设计提供信息,并不定期综合分析威胁信息、威胁方式,为法官自我保障提供预警信息。

(九)加强法官处置能力及心理辅导的培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紧急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法院应加强对法官在执法中遇到扰乱法庭秩序、人身被威胁、伤害等突发事件时的处置能力培训,增强法官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安全防范意识。同时设立必要的心理辅导,帮助法官进行必要的情感疏导,增强法官安全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减轻法官及其家属对法官岗位工作的心理压力。

(十)完善法官考核评价制度

法院处理暴力抗法事件需要一定的时间,必然拖延案件审理期限。有的法官为了不超过审限,往往对扰乱法庭秩序乃至发展为暴力抗法事件不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不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我院在内的不少法院把当事人的投诉情况作为考核法官的一项指标。有些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侮辱、威胁法官被法官制止、训诫后心中不满就去投诉法官,法官的被投诉率相对增加。有的法官因此会有所顾忌,对此类当事人不作任何处理。法院为了还法官一个清白,对信访件和群众有一个明确的交待,自然会对该法官进行谈话、调查,弄清事实。法官为了配合调查,需要付出相当的时间和精力,还要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因此,建议完善法官考核制度,对此类现象应制定一个合理的考核指标,不能一刀切。同时,纪检、监察部门针对此类投诉问题时,特别是不实投诉的,应当查核清楚后予以澄清,还法官清白,以维护法官合法权益。

(十一)实行法官轮岗制度

在美国,一个法官可以办刑事、民事等各类案件。而近年我国法院过分提倡法官专业化审理。除了限制法官的法律视野及思维角度外,从安全角度看,也容易导致某些社会矛盾集中于少部分法官身上。因此,建议实行法官轮岗制度,一方面,可以打破刑事、民事、行政之间的专业界限,使法官轮流任职,避免产生熟人环境,防止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另一方面,使怨恨情绪有所分担、分流,有利于缓和社会上情绪偏激群体对法院的矛盾,也增强了法官的集体感和荣誉感。

(十二)建立法院区域审判执行协作制度

相比较而言,法官异地审判、查封、扣押、执行时,更容易遭到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围攻、殴打,而外出审判执行的法官人数有限,所以法官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地位。借鉴公安部门协作经验,建立法院区域协作制度,法官到外地审判执行时,首先与当地法院联系,请当地法院派出法官或法警协助,这样可以防止当事人蛮横生事。且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法官地位比较超脱,可以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

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容易引起群众对抗、事关大局发展的案件,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的支持,积极制定预案,加强法院与其他基层组织的交流和沟通,并努力建立长效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人缘优势,尽量避免冲突的发生,防范暴力抗法事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紧急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已经受到当事人威胁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由法院商请公安机关共同处理,对法官及家属的人身、住所给予必要的安全保障。特别是在法官上下班途中、公务活动中。

(十四)加强对侵害法官人身权利的刑事保护

法官作为一个社会个体同样享有人身权,同时,法律又赋予法官依法裁判权,具有双重身份,侵害人在对法官人身权利进行侵害的同时必然涉及对国家公权的破坏,其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对普通公民人身权的侵害,故在保护法官人身权利的措施上应加大惩处力度,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在立法上要充分考虑对法庭的严肃性和法官的权威性的保护,将藐视法庭、庭外侮辱、诽谤法官及威胁法官的行为列入刑法的保护范畴。

法院到法院调研报告篇4

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必须集中各方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长期努力,才能达到预期目标。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担负着打击犯罪,调节社会经济关系,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直接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群众,在

建设新农村中将起到至关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如何进一步发挥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已经成为当前基层法院做好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笔者结合近年来罗山县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分析当前涉农案件的特点和发展趋势,提出当前基层法院服务新农村建设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一、近年来我院审理各类涉农案件的基本情况

xx年至xx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涉农案件1629件,占全部案件(3984件)的40.9%,审结1607件,结案率98.6%。审结案件中,刑事案件113件,涉及抢劫、盗窃、滥伐林木、故意伤害、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交通肇事等14种犯罪;民事案件1478件,主要涉及离婚、抚养、赡养、继承、相邻关系、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民间借贷、农村承包合同、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劳动合同等29种纠纷;行政案件16件,涉及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确认、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房产管理行政登记、林木砍伐许可管理、工商管理处罚等4个行政机关的6种行政行为。通过对这些案件的调查发现,近年来,涉农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和发展趋势:

(一)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且占民事案件比重较大。xx年至xx年,我院共审理各类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913件,占民事案件结案数的61.8%。分别是xx年281件,xx年307件,xx年325件,xx年比xx年增加了15.6%。

(二)涉农合同纠纷数量和种类增多,其中,民间借贷合同仍为主要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呈上升趋势。xx年至xx年,我院共审理各类涉农合同纠纷案件351件,占民事案件结案数的23.7%,其中,民间借贷纠纷206件,占58.7%。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这两种类型案件xx年我院共审理19件,xx年审理21件,xx年审理26件,xx年比xx年上升了36.8%。

(三)采取公告送达的案件较多。近年来,由于农民外出打工人数逐年增多,而这些人又是涉农诉讼纠纷的多发人群,他们长期在外打工,与家中失去联系,造成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延长了诉讼周期,也增加了诉讼成本。xx年至xx年,我院审结的各类涉农民事案件中,采取公告送达的有228件,占15.4%。

(四)民转刑案件时有发生,农村故意伤害案件频发。近年来,随着农村生产经营方式和利益格局的变化,我县农村地区因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生活琐事等引发的恶性伤害案件时有发生,我院审理的各种民转刑案件比例也一直居高不下。xx年至xx年,我院共审理农村故意伤害案件33件,其中民转刑案件20件,占60.6%。

(五)因农村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的行政案件增多,并呈迅速上升趋势。xx年至xx年,我院共审理农村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确认案和农村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案6件,占行政案件收案总数的37.5%;分别是xx年1件,xx年2件,xx年4件,xx年比xx年增加了300%。

二、基层法院服务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判资源的缺乏制约服务三农工作。随着社会转型,农村社会改革的步伐逐渐加快,这也使得涉农矛盾纠纷大量增加,而有限的审判资源无法服务到农村每个角落,一些矛盾纠纷无法得到及时化解,导致了一些民转刑squo;案件时有发生;同时,由于我院的办案经费严重不足,难以为基层法庭配备优良的物质装备,也无法经常性地深入农村开展各种法制宣传,特别是人民法庭撤并后,财政未给付专项的巡回办案经费,巡回办案往往难以保证,导致农村地区诉讼难、寻求法律帮助难。

(二)农村法制不健全制约服务三农工作。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及各级政府对农村扶持政策的落实,大量的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纠纷涌现,如土地承包、林权、集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纠纷。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承包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为审理土地承包、流转、集体收益分配等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仍然存在有些问题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明确规定,如农村房屋的拆迁、安置纠纷等。目前,这些案件只有参照适用针对国有土地拆迁、安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的规范性文件尚无规定。

(三)农村村民法制意识不强制约服务三农工作。大多数地区的农村村民,由于法制意识不强等原因,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要么怨天尤人,自认倒霉;要么搞家族主义,人多势众;要么一味蛮干,不惜铤而走险,或者是采取私了的办法,一般不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如农村经常遇到的农民工追讨工资、种子问题、债务纠纷、征地拆迁等矛盾纠纷,不去寻找法律途径,反而去上访即属此类情况。

三、基层法院提高服务新农村建设水平的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涉农案件的审理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司法保障。一是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转包、征用、租赁农副产品购销等案件的审理,稳定农业生产关系和生产条件,保护各种形式的规模化经营,保障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二是积极慎重地化解农村各类民间纠纷,尤其是房屋、宅基地使用,以及婚姻家庭、继承、赡养纠纷等案件,维护农民之间和谐、和睦的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三是妥善处理涉及农民工权益纠纷,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依法快审、快结、快执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劳务纠纷和工伤赔偿纠纷等案件,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二)进一步创新审判工作方式方法,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一是突出重点,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加大力度审理和执行好农村借贷纠纷,农田通路、排水等相邻纠纷案件,尽快排除农村生产耕种中的障碍。二是加强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坚持对失足青少年进行回访和帮教,依法妥善处理涉及农村地区未成年人权益的抚养费、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进一步优化青少年的成长环境,依法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充分保障未成年人享受教育的权利。三是树立法律优先、参考政策意识,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时,以党的农业农村工作政策精神为指导,结合民法基本原则公正、高效地裁决、解决各类涉农矛盾纠纷。

(三)进一步强化调解意识,及时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一是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程序简便、速度快捷、不伤和气、履行率高等优点,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案件代理人、当事人亲属的作用,把调解原则贯穿于庭前、庭审、庭后全过程,不拘形式与时间,建立双休日、夜间法庭,进行电话、面对面、背对背等多种方式调解,实现调解工作在调解理念、程序、时间和方法上的新突破,切实做到案结诉息。二是构建以司法为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由政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村基层组织等部门组成的矛盾纠纷调解网络,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与衔接,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实现解决纠纷方式的多元化。三是做好司法服务延伸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当好地方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要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和村支部、村委会以及有关涉农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他们改进工作、完善制度。此外,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还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农村的普法教育,坚持送法下乡,引导农民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四)进一步优化农民诉讼环境,努力减轻农民诉累。当前农民由于受文化层次、法律素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对诉讼的程序、规则比较陌生,农民群众往往不懂得利用法律的手段来及时有效地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为及时将农村纠纷引入法律解决的渠道,人民法法院应积极推行便民诉讼措施,不断降低诉讼门槛。一是要便利诉讼。建立完善导诉制度、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制度等,努力实现诉讼便民化、快捷化,使当事人更加理性、更加充分地行使好诉讼权利。二是要对弱势群体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力度。目前农村地区由于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够健全,因疾病、天灾、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贫困农民仍大量存在。对于这部分弱势群体,尤其是要求赡养的老人、请求抚育的孩子和追索报酬的农民,确有困难的时,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真正让农民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三是坚持下乡巡回办案。对行动不便、交通不便的当事人,大力推行法庭到村组、法官进农家巡回办案活动,在农忙季节要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灵活安排开庭时间,利用早中晚时间到案发地开庭、调查,尽量减少农村当事人往返奔波,以缩短法庭与农村的地理距离,有效拉近法官与群众的心理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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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到法院调研报告篇5

市局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营商办)自8月份成立以来,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和关心下,在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一定工作成效,现将相关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工作情况

(一)组织召开全市***系统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和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动员大会精神,9月5日,由营商办牵头组织市局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扩大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市局全部局领导、各区县局主要负责人、市局各处室、各部门负责人。会上传达学习了市局《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局长对具体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了动员。通过此项活动在全市***系统进一步深入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二)调度区县局在市局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以后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工作计划,营商办对各单位在市局营商环境工作会议以后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调度,并形成了工作报告上报。为局党委全面掌握全市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进度,制定下一步工作方案提供依据。

(三)组织2018年全市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联系企业和消费者活动。按照工作计划,营商办给各区县局和市局各处室下发了开展活动的通知,并进行了持续跟进,多次敦促各单位高质量开展好此项活动。此项活动进一步发动了全系统工作人员深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四)组织第三方开展全市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服务对象电话调查活动。按照工作计划,营商办协调****社情民意调查有限公司进行此项工作,对市局提供的**万多联系对象电话按比例进行抽查,并对全市******系统对外公开的**个咨询电话共进行暗访。此项工作一方面为全面了解全市民众对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工作的评价,一方面为下一步做好全市行评工作做好准备。

(五)组织各区县局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加强行风建设工作督导活动。营商办牵头组织该项活动,撰写了督导工作方案、编制了督导项目表。按照督导计划,市局**个督导组迅速行动,于*月**日至**日,到各区县局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加强行风建设工作督导,督导组通过座谈交流、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实地查看所在区县局开展联系帮扶企业消费者、提高窗口登记效能、机关作风纪律建设情况,同时认真听取了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建议,指出其存在的不足和今后需要改进的短板和弱项。营商办整理汇总各督导组的督导情况反馈,形成督导情况报告上报局党委。此项工作有力推动了市局优化营商环境方案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六)组织开展市局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党风政风行风民主评议工作座谈会。按照工作安排,营商办牵头制定了活动方案和工作计划,***月**日至**日期间,市局各处室,结合自身业务特色、实际,分别组织社会各界代表到市局来开展座谈。座谈会通过向与会代表介绍市局工作、征求与会代表意见建议、会议总结的形式展开,各组织处室对各自会议情况进行总结,营商办汇总各处室情况形成报告上报局党委。此项工作向社会各界展现了市局近年来整体建设成就,促进了社会各界对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工作的了解,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夯实了基础。

(七)组织召开2018年度全市***部门行风民主评议工作会议。为学习贯彻市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党风政风行风正风肃纪民主评议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局党委工作安排,营商办牵头,于**月**日组织此项活动,市局***在会上做了动员。为下一步做好全市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行风民主评议工作指明了方向和目标。

此外,营商办还建立了各单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联络群、组织了市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宣传册制作准备工作、全市***系统对外公开的咨询电话暗访和发布准备工作等活动,参加了市局组织开展的系列学习教育活动。

二、存在不足

(一)工作开展创新不够。营商办各项工作开展主要依据以往工作经验展开,方式方法基本沿用以往套路,在创新上思想不够解放,视野不够开阔。工作主动性欠缺,对一些工作还存在等靠的思想,有被工作任务推着走的现象。

(二)调查研究工作不够深入。营商办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了解主要来源于历年行评资料,虽然制定了联系企业和消费者方案,但仅限于电话访谈、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调查研究工作形式单一,没有深入,仅限于促进社会各界对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工作的了解,对****系统存在的深层次矛盾问题没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对企业和消费者对****系统的需求仅限于答疑解惑层面,没有进行系统的研究,对已经出现或是即将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的研究不够。

(三)日常学习不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方方面面,营商办工作人员从各处室抽调,存在对系统工作掌握不全面、了解不深入的问题,需要系统全面的组织学习****相关的业务知识,但由于工作的关系,营商办工作人员除了学习了部分以往行评工作资料和相关业务知识外,没有时间组织系统全面的的学习,不利于下一步工作开展。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配合做好行评民主评议后续工作。主要是要进一步做好服务对象的联系沟通工作和干部职工网上评议工作。现在全市的行评工作正在开展中,前期市局已将2018年基本服务对象名单上报热线办,虽然市局根据第三方调查的结果对部分基本服务对象信息进行了优化调整,但不排除仍有部分服务对象沟通联系不到位的情况,下一步工作重点放在敦促各单位进一步深入发动系统工作人员,一是将任务分解到人,责任到人,做好服务对象的联系沟通工作,尽最大努力增加企业和消费者对工商工作的了解;二是要高度重视网上评议工作,积极主动的按照要求进行网上评议。

(二)加强调查研究。增加调研活动在下一步工作中的比重。一是要多到企业有针对性的进行调研,了解企业对工商工作的需求,有的放矢的开展工作;二是要多到区县局和市场监管所去调研,掌握****系统工作的第一手信息资料,为指导区县局工作提供支撑;三是有条件的话多到发达地区和改革工作走在前列的城市去调研,学习好的经验做法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三)公布系统对外公开的注册登记咨询电话。此项工作前期已经展开,但通过电话暗访,各区县局和市局各处室的公开的咨询电话还存在无人接听、接听速度慢、礼貌用语缺乏等问题。下一步针对发现的问题要拿出整改方案和措施,组织整改验收,确保公开的咨询电话能够达到接听及时、接听人员有礼有节的标注后才进入对外公开环节。

(四)完成好两个报告。一是完成好市局组织的市局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党风政风行风民主评议工作座谈会总结报告,一是完成好全市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服务对象第三方电话调查情况分析报告。

(五)做好经验总结。营商办成立以来开展了一系列工作,这些工作开展的效果如何,开展的过程中有什么困难、矛盾和问题,有哪些地方需要改进,如何能开展的更好,都是营商办需要去研究总结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对****系统来说是一项长远的建设工程,尤其是下一步全市机构改革后,可能会有更多的工作要做。需要营商办及时对开展工作以来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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