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指把人生经历中的主观感受用文字记录下来的书面表达,写心得是我们培养自己思考能力的重要方式之一,下面是360好工作网小编为您分享的民法心得体会优质7篇,感谢您的参阅。
民法心得体会篇1
“从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26日的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民法典草案共收到13718位网民提出的114574条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新近透露的这组数据,可见民法典之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此前决定,酝酿多年的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部新中国成立70年来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共7编加附则、84章、1260条,被誉为中国“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不仅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也将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发挥基础性作用。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1260条。律师从头到尾都要熟读、记忆、掌握每个知识点。需要无数个日日夜夜学习才能精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正所谓:民之所安,法之所系。民法典、民法典,是保护人民的宝典!
这部法典,关系每一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它是生活的百科全书。她很温柔,守护陪伴着每位公民的生老病死;她也很霸道,出台之后,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将不再保留。
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路上,要不忘学习《民法典》。让《民法典》的为民思想和情怀,更加激励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心和信心,让即将全面建成的小康社会成为《民法典》行稳致远的坚实基础。
民法心得体会篇2
转眼间10天的培训立即结束,在这10天中,有欢乐,有兴奋,也有郁闷。开心的是我们同学师生间相处愉快,也让我懂得了创业的程序,郁闷的是几次模拟创办企业成绩都不太理想。但我想,只要有心,不断加强摸索,我不会输在起跑线上的。
创办企业是我的梦想,但我发明真正打算创办自己的企业时,就会有很多事情要考虑,并且是千头万绪,难以入手。syb培训课程帮助我一步一步地捋理创办企业的思路。经过培训后,我将能决定自己是否适合创办企业。办什么样的企业,衡量自己的企业构思是否现实可行,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创业计划书,它让我的梦想更加坚定。
在今天这个社会,大学生择业面临很大的挑战。创业就成了一条很好的出路,创业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激励创业,不仅有利于拓宽劳动者的就业门路,为社会创新更多的就业岗位,而且有利于实现劳动者的个人价值,在全社会形成创新创业的氛围,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建康发展。大学生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中,有更多的优势,但也面临着很大的挑战。优势:我们有热情,有活力,有知识,有胆识;挑战:在社会这个大染缸中,我们的经验不足,没有很好的是非辨别能力,也没有很大的交际圈,这就造成了我的创业中可能有的盲目性和随意性,syb培训帮助创业者早做打算,起到一种很好的监控效果。
在10天的教学课程中,邀请了两位成功的企业家,给我们讲述了自己的成功经验,给我的启发很大,特殊是刘老板,他用一个字,给我们讲述了创办企业的各种要素,告诉我们办企业必须赢利,这是企业成败的要害。要懂得什么是成本,怎么样定价,怎么样才干赢利。也告诉我们假如你想创办企业,只要有6分的把握,就要努力去实施,等到你有10分的把握,那就没有市场的先机了。市场经济海洋,拼搏切忌独木桥。
在10天的syb创业培训中,让我相信,有梦想就要努力去实施,我也相信,随着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形成和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中国必将迎来一个新的创业高—潮。我期望我也是这市场经济海洋中的一叶小船,乘风破浪,达到成功的彼岸。我是,你也是……20__年7月,一股股创业热潮相继开始,我们村也不例外。在昭潭乡社会事务办的组织与号召下,我们参加了一连串的创业知识培训讲座。由于现工作原因,我没能天天当场,但我老公却坚持不懈积极参加。每当他听完讲课回来,就立马同我一起分享他的感受和心得。他说:“近几天的创业培训班学习,使我对创业有了更多理性的熟悉,使我学到了很多创业打算的知识,使我对创业更有激情。听完课后我感觉自己的神经思维活跃了,看待现今如何创业,创业中的一些难题都有了初步的领悟与熟悉。现场和老师模拟应聘,对我今后参加工作也是一种磨练和挑战。参加完这次创业培训,我的性格也发生了些许变化,以前,碰到这样的场面,我大多比较怯场,从不多言。但此次,我却非常开朗大方,积极发言。我想正因是这样的课对我而言是正中下怀吧……”听他一席话,我感觉他骨子里的血液都沸腾了,这几堂课的确令他受益匪浅,而我也倍感欣慰。对于目前一个失业在家的人来说,这是一大补药,补得及时,效果又好。
民法心得体会篇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于20xx年5月28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法典》共七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计1260条,10多万字。
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全面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呼应了我国国情的现实需要,通过具体规范,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构建完备的社会财富保护体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让公民尊严得到充分尊重、民众智慧得到极大发挥、社会财富得到充分涌流,是民法典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应当具有的历史价值。他建议,民法典颁布后,普法教育要及时跟上,尤其要通过教科书、现代通讯网络进行普及,普法教育要进机关单位、进学校社区,走进千家万户。
民法典生效后,诉讼离婚的难度将会进一步增加,法官判离会更加审慎,诉讼周期会变得更长。其中冷静期的设置,意在让双方强化经营的意识,更加冷静理智的对待婚姻当中的矛盾。笔者提醒大家,遇到婚姻中的小“病”小“伤”不要轻易弃疗,要双方配合、耐心修复婚姻系统的防火墙。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婚姻是一场两人共同成长彼此扶持的旅程,不在于配置多豪华,路线多奇幻,关键在互相配合、一致行动、在取经的路上共同战斗,最终斩妖除魔、修成正果。
?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无论是在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抛物、房屋价值想“提前变现”,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
无论是在出行中遇到的霸座、老人倒在地上不敢扶,还是游走在网络中的q币、网络游戏装备。等等,《民法典》都一一给了解答,丰富地展示了与人民相关的点点滴滴。
?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无论是在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抛物、房屋价值想“提前变现”,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
无论是在出行中遇到的霸座、老人倒在地上不敢扶,还是游走在网络中的q币、网络游戏装备。等等,《民法典》都一一给了解答,丰富地展示了与人民相关的点点滴滴。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是具有生命力的,它坚持问题导向。而问题的提出和解决,自然是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了解民情、集中民智,民法典更好地体现人民的要求、人民的利益、人民的意志,能够真正用来解决和调节现实生活中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民法心得体会篇4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领域结出的硕果,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老百姓的生活百科全书,它的实施关系千家万户,做好《民法典》的普法宣传是今年的重中之重。
明法于心,守法于行。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而普法就是要帮老百姓了解熟悉这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法律要发挥作用,离不开全社会对法治的真诚信仰。只有在普法中把人民群众的法治需要真正重视起来,才能让全社会更好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进而培养起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民法典普法工作要注重宣传形式。一方面要做到线上宣传广覆盖。充分利用网站、两微一端、电子显示屏等新媒介,不断提高民法典普及宣传的影响力和传播力。另一方面要做到线下宣传讲实效。通过张贴宣传挂图、设置宣传展板、悬挂横幅、更新普法宣传栏、入户走访面对面等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民法典,普及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普法工作要抓好具体措施。一是要通过讲解《民法典》立法背景、重要意义和重点内容,引导广大群众关注民法、学习民法、运用民法、维护民法,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化解矛盾用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思维习惯。二是紧扣重点对象。将民法典规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重要内容,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内容和单位部门“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清单。三是深化宣传成效。对《民法典》进行系统梳理,突出重点和框架,供全体党员下载、查阅、自学,确保宣传效果喜闻乐见、入脑入心。
广泛深入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营造浓厚社会氛围,要把民法典普法工作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重点来抓,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形成铺天盖地的强大声势,努力营造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真正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成为指导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关键少数”作用,带头尊崇民法典、敬畏民法典,自觉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把掌握和运用民法典作为履行自身职责、做好群众工作、推动改革发展的必要知识、必备能力、必需本领,不断提高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
民法心得体会篇5
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一、民法总则出台的现实历史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实现公民权利保障的法治化。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也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民法总则的出台,为制定一部立足中国实际、直面中国问题、展现中国特色、具有中国气派的民法典奠定了基础;民法总则的施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注入了强大动力,必将开启我国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的新时代。
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民法总则的通过和施行,也标志着中国特色的民法典编纂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
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成为改革开放的重要推动力。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实践,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民事法律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涌现的新经验,亟待被立法表述;存在的新问题、出现的新难点,也需要用立法的方式予以回应。今年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在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智慧,既尊重民事立法的历史延续性,又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一部具有强烈时代感和前瞻性的重要法律,为民商事活动提供了基本遵循。
民法总则的施行,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将影响到每个人的生活。今天的中国,民商事活动纷繁复杂,无论是人们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还是企业的生产经营,都离不开民法的保护,也对国家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将施行的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则。比如,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将诉讼时效从2年延长至3年,调整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对网络虚拟财产予以保护,完善了法人制度,等等。这些规则的确立和完善,将进一步健全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民法总则将与其他领域的法律规范一起,有力支撑起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民法典是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作为民法典的总纲,民法总则中确立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当代中国的时代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立法上的表达。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绿色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既是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一般性规则,也将统领未来民法典的编纂。这些基本原则的确立,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也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等思想精华的继承。在这个意义上,民法总则的制定,深刻体现了立法中的文化自信,体现了中国民法鲜明的民族性。
二、民法总则的框架及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分11章,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附则,共210条。
三、民法总则与你我生活密切相关
① 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
?法律条文】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专家解读】 苏泽林:民法总则通篇体现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代命题和现实需求。不仅有宣示性的规定,还有具体的规定,例如,根据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违反道德的内容,那么这一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② “绿色”成基本原则
?法律条文】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专家解读】 吕忠梅: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后日益面临的重大课题,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大创新,具有鲜明的21世纪的时代特征。其实,在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就有“恢复原状”这一项,也就是说,可以要求破坏环境的人以恢复原状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绿色原则的具体体现。
③ 保护从摇篮到坟墓
?法律条文】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专家解读】 王轶:民法对人的关怀不仅是从摇篮到坟墓,贯穿人的一生,还延展到人的生前死后。从出生前还是胎儿时,其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利益就受民法总则的保护。比如,在分割遗腹子父亲的遗产时,应该为遗腹子留有份额。而人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仍会受保护。现实中,侵害英雄烈士等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时有发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反映强烈,因此民法总则特别规定,这种侵害行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④ 8岁就能独立买东西
?法律条文】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专家解读】 王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儿童的认知水平比30年前民法通则制定时,有了显著提高,独立意识更强。为了尊重儿童的独立意愿,让他(她)们适度参与社会生活,同时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有必要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获得不附义务的赠与,也可以从事买作业本、交学费、借书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⑤ 监护人可遗嘱指定
?法律条文】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专家解读】 苏泽林:“遗嘱指定”和“协议确定”监护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父母在身患疾病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后事,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当前,离婚现象普遍,父母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协议确定谁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必须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村委会也是特别法人
?法律条文】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专家解读】 吕忠梅: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与民法通则有显著不同。其中“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在我国,政府机关、村委会、居委会对外签合同的情况很多,如果不赋予它们法人地位,对它们参与民事活动是十分不利的,对交易秩序和安全也带来很大不确定性。因此,通过“特别法人”的制度设计,赋予这些组织法人地位,有助于它们依法参与民事活动,独立承担责任。
⑦ 个人信息禁止非法买卖
?法律条文】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专家解读】 王轶: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人肉搜索”和因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网络电信诈骗频发,应该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强调了个人信息的取得必须依法,安全必须确保,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制度安排,回应了社会问题,是民事立法的一个进步。
⑧ 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法律条文】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专家解读】 苏泽林:年轻人玩网络游戏时,会产生网络虚拟财产,它们在网络空间中是有“价值”的,有的还能“交易”,变为现实生活中的财产。
对这些财产要不要保护,过去,有较大争议,但随着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种类越来越多、数量越来越大,对其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民法总则保持了开放性,明确法律对这些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样做,为将来的立法留足了空间,也为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⑨ “好人法”保护见义勇为
?法律条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专家解读】 王轶:这两条被称为“好人法”,直面当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因诚信缺失和保障不力,不敢见义勇为、不敢做好人困扰着人们。这两条规定,打消了人们的顾虑,一方面,做好事受损失,可以从受益人处得到补偿;另一方面,做好事时造成受助人损害,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鼓励更多人做好事。
⑩ 诉讼时效延长到3年
?法律条文】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专家解读】 吕忠梅:民法总则将一般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 到三年,有利于权利保护。现实中,因错过诉讼时效导致讨债难的情况较多,给不诚信的人留下了空间,延长诉讼时效,可以更好地避免因错过诉讼时效而失去胜诉机会的情况发生。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诉讼时效作出特别规定,是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有利于他们维权和健康成长。
四、以实例说法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从十岁下调至八岁
变化
此次修改的民法总则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总则规定,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典型事件
日前,一则“孩子偷用母亲手机打赏网红25万”的新闻引发热议。事实上,随着现代生活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生理和心智发育水平较以往有了新的变化。偷拿手机“发红包”“买装备”之类的事情越来越多,人们开始重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问题。
?专家解读】未成年人身心成熟程度在提高,适当降低年龄充分尊重他们的自主权
所谓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
按照现在的民法通则,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比如,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满十周岁的小学生独立买东西、交学费等行为都是无效的。以往我们生活中开玩笑说:孩子都会“打酱油”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8岁孩子独自一人去“打酱油”,才是有效的。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身心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也在不断提高。如果还按照以前的规定,不仅不能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权,而且很多事情也会面临法律上的尴尬。因此,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
(二)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
变化
总则针对未成年人监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对监护制度作了以下完善:
1.调整了监护人的范围
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有监护意愿和能力的社会组织增多,由这些组织担任监护人可以作为家庭监护的有益补充,也可以缓解国家监护的压力。这些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应当具备的信誉、财产状况等条件,可以由相关法律具体规定。
此处变化引人关注,它更加强调了民政部门的国家监护职责。此前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而民法总则则指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从“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到“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从“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到“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对以往法律属于一种完善。
2.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父母家暴儿童、遗弃儿童的现象不时发生,针对此类监护人,民法总则也做了相应规定。总则规定,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法指定新监护人,并对提起撤销监护诉讼的主体、适用情形、监护人资格的恢复等作了明确规定。
总则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制定新监护人。
特定情况指的是,当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或者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典型事件
今年2月,在网络上疯传着一段视频,仅有6秒,但每一秒都让人心痛。视频中的年轻妈妈身着粉红色外套、棕黄色裤子。天气较为寒冷,而还不会走路的宝宝滚落在冰冷的水泥地上,宝宝车就在年轻妈妈的身旁。宝宝滚落在地上后,年轻妈妈用脚狠狠踢孩子的背部,动作力道很大。随后,年轻妈妈用力拎起孩子拳打,毫不留情。
?专家解读】从家庭监护到社会监护
未成年人和有智力、精神健康障碍等情形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这部分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予以弥补。
总则特别提出,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法院可在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并且,总则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而有关组织的构成主体中包括学校等主体,这一点值得注意,这意味着以后学校乃至社会也将加入到孩子的监护之中。
(三)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变化
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总则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典型事件
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了这样一起案例:女儿尚在娘胎中,父亲因工伤不幸去世。家人获得工伤保险金后,却并未给女儿留存。几年后,女儿一纸诉状将母亲等人告上法庭。
?专家解读】立法关注胎儿特定利益,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在实践中,涉及损害胎儿利益的案件不断出现,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无法可依,所以,不管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呼吁立法关注胎儿特定利益的声音都很大。
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总则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总则的这一规定,为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设置了范围和条件,即只在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法律关系范围而且必须是出生时存活的胎儿。这样既保护了胎儿出生后应该获得的合法权益,也保证了一旦胎儿出生即死亡情况下相关利益方有处分的权利。
(四)弱势群体保护的衔接规定
变化
总则对弱势群体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也作了衔接性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典型事件
近日,贵州一中学被曝上课期间学生上厕所需脖挂“如厕牌”,否则将被记过。校方称为了学生安全和学习。今日,当地教育局发出通知,此举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学校管理规定,责令立即整改。目前,该学校已取消这一规定。
?专家解读】民法未提及的其他权利受侵害,如有规定也要保护
总则对弱势群体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也作了衔接性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有特别保护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对于未成年人,如果其他法律还有特别的保护规定的,而这些规定又是民法总则没有规定的,要按照特别保护规定执行。这不仅是立法技术上的一种完善和补充规定,而且也体现了立法者对这些群体的特别关注。
(五)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特殊诉讼时效,满18岁后仍可追诉
变化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青少年在未成年时期遭遇了性侵害,即便当时没有主张自己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追究侵害方的责任,年满18周岁后仍可以“秋后算账”。
典型事件
今年3月3日,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发布“女童保护”2016年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
“女童保护”统计,2016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件433起,受害人778人(表述为多人受害但没写具体人数的,按3人计算)。
?专家解读】诉讼时效的延长,并不代表可以推迟追究侵害方的责任
这是本次民法总则修改的一个创新之处,从立法原意上看,也确实可以为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以后提供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但是,诉讼时效的延长,并不代表可以推迟追究侵害方的责任。对未成年的性侵害是一个涉及犯罪的问题,要追责很关键的因素就是要在第一时间取得相应证据。如果不及时追究责任,无法取得相应证据,就有可能让侵害人逃脱法律制裁。
因此,要特别提醒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诉讼时效的延长,只是在法律上为被害人多提供了一种获得赔偿的途径,并不代表着可以一直拖到成年再追责。在受到侵害后,要第一时间及时报案或者保存相应证据。
五、学民法总则需要掌握的三点常识
常识1:民法总则和我们口中的“民法”是什么关系?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可能有人会说,日常生活中,我们似乎也从没有远离民法呀?我们总是能听到各类法制节目里在说——“根据民法规定”……停,其实您听到的应该是“根据民法通则规定”。
那么,民法通则又是什么呢?这个问题就说来话长了,要从我国成立后的民法制定工作说起。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制定和民法典编纂工作。但由于历史原因,都未能出台。
之所以对民法典如此“执着”是因为《民法典》才是一个国家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所有法律的综合大典。
1979年第三次民法制定启动,由于刚刚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制定一部完备的民法典条件还不具备,因此,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
其中,1986年我国编纂的《民法通则》,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中发挥着“微型民法典”的作用。而《合同法》、《物权法》等是作为其配套法律存在的。
在1992年我国将计划经济体制改为市场经济体制后,“现行《民法通则》的156个条文中,目前仅有10多个条文还在发挥作用,其他大多被替代或者过时了,出现了法律的‘掏空现象’。”而在新型的经济体制下,劳动力、商品资源都要变为由市场参加者自己决定,人们开始认识到人民的财产权利同样重要。这就决定了民法要有本质改变,全国人大代表、民法专家孙宪忠说,“可以说,现在已经到了编纂民法典的历史最佳时期。其实《总则(草案)》(接受采访时,《总则》尚未通过,仍为草案)和民法典的编纂,是让我们要从形式平等走向实际平等,保护弱势群体。”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总则是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将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常识2:民法总则和民法典要怎么制定呢?
——编纂工作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民法总则是第一步
那么,究竟要如何制定民法总则乃至民法典呢?
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目前考虑分为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
编纂工作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具体工作安排可作必要调整。
常识3:民法总则什么时候启用?原有的民法通则怎么办?
——新法优于旧法,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
总则的最后一条,说明了其实行时间“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不过,不同时期制定的法律,反映了不同的情况。先制定的法律与后制定的法律,两者对同一个问题规定可能会不同,这很正常。如果不一致怎么办?
民法总则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做了补充、完善和发展。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据此,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民法心得体会篇6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决定国家命运法律。世界各国有各不相同的宪法,各国制定宪法的方法和水平区别很大。制定宪法是一个庄严神圣的工作,不能把外国的宪法拿来东抄一点西抄一点,变成自己的宪法,制定宪法不能抄古书,制定宪法必须杜绝一切假话、空话、大话和套话,宪法一定是真实的。把虚假的东西写进宪法,类似于在下沉的地基上修房子。
一个国家要生存发展,要靠综合国力。内政是一门科学,外交也是一门科学。军事是一门科学,经济也是一门科学。教育、文化等任何领域的成败都由该领域的科学水平决定。各领域的科学技术水平的高低决定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强弱。
军事科技水平和外交水平直接决定战争的胜负。现在的战争是高科技战争,是各国科学家之间的战争。武器的质量和数量,军事战略战术的先进程度直接决定军队的战斗力。
世界上最尖端的武器买不来,别人不会卖。世界上最尖端的技术买不来,别人也不会卖。只有培养出世界最优秀的人才,只有引进世界最优秀的人才,才能制造出世界上最尖端的武器。只有培养出世界最优秀的人才,只有引进世界最优秀的人才,才能研究出世界上最尖端的技术。只有培养出世界最优秀的人才,只有引进世界最优秀的人才,才能使科学技术称雄天下。把钱花在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上,钱就能生钱,钱会越来越多,国家会越来越安全。科学研究和科学管理最值得花钱。教育科学和人才培养最值得花钱。
美国自己的科技人才很多,美国善于从世界各国挖人才。美国的科技力量强大,美国人的总体科技素质高,所以美国的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具有强大力量。美国军队的主要武器靠自己研究生产。美国自己用纸来印美元,就可以从世界各国换来堆积成山的生活必须品。美国能够通过金融手段,象魔术一样,把别国的钱变成美国的钱。这就是科技的力量。
人才是否优秀,工作是否出色,不能由某一个或者某几个人决定,应该由宪法和法律来决定。儿子是否孝敬老人,要用科学来评判,要由老人来说,别人无权代劳。
教育、科学、技术、人才关系到国家命脉,应该把教育、科学、技术、人才的重要内容写进中国的宪法。政治学、军事学、外交学、经济学等都是科学,宪法要体现科学立国的思想。教育科学的水平决定国家各类人才的水平,中国应该把教育的主要内容写进宪法。
制定世界上最先进的宪法,要依靠全国人民。宪法学本身就是一门科学,中国人应该把科学精神变成大脑,应该把科技水平、科技人才和教育作为构成身体的血肉和骨头,中国人应该把过去的一切神学和迷信转变成科学。
民法心得体会篇7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一件让我非常激动的事情。因为在这之前就已经了解到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从1954年开始,由于多种原因一次次停止、打断,而未取得实际的成果。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发放到手,我便迫不及待地打开了它。让我眼前一亮的是民法典共有7编、84章、1260条,这么多的条款规定了些什么呢。通过浏览目录,我了解到第一编为总则,它规定了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法人、非法人以及民事法律行为时效等。第二编则是物权编,我注意到这一编较之前的民法通则新增了一些内容,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将居住权编入用益物权等。第三编是合同,我了解到合同原来也有多种,在民法典中,我新学到的有技术合同、保管合同、准合同等,以前对于这些我都知之甚少。
在民法典正式颁布以后,高检院、省院、市院及本院都高度重视,组织我们观看“三人谈讲座”、专家解读等视频,让我对民法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比如,继承编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随着私人财富的积累、家庭主义的式微以及个人主义抬头,兄弟姐妹之间的遗产纠纷日益繁多,撕裂着社会,拖累着法院、检察院等。为此,民法典规定由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推选的人充任遗产管理人,执行遗嘱,分配遗产。这不仅可以缓解亲人之间的冲突,而且还可以减少法院的负担,增进社会自治能力。又如,农地三权分置入典。此次民法典物权编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界定土地经营权的内容,规定了土地经营权的设立登记规则,其实就是正式承认了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这为农地市场化和农业规模经营进一步铺平了制度之路。同时,民法典中还新增了居住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另外,继承编还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报酬和责任,为管理人依法履职提供了法律依据。除此之外,继承编还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了无人继承时的处置原则,即收归国有,用于公益,难能可贵。民法典的1260条条款,基本把每个人的社会生活都囊括了进去,从一家人的供用电、水、气、热力等到物业服务再到婚姻家庭关系到继承及侵权和隐私,从一个人出生到一个人死亡,从一个家庭诞生到所有家庭的社会关系,民法典都全方位的保护了人民民事权利。我也终于理解了为什么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在专家解读中,我还学习到了民法典的编纂历程、重大意义、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让我对民法典诞生的历史背景有了一个了解,也更加深刻的让我感受到民法典的来之不易及民法典是汇聚了几代人社会生活规则的共识。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体现,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也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更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民法典就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通过对民法典背景的了解,让我感到更加的震撼。
作为检察院最基层的一名干警,认真学习民法典,将增加我的知识储备,提升我的业务能力,在工作中多方位的解决问题。同时,我还要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民法典,让人们了解这部属于人民的法典,使其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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